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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帝四年中原文翻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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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文帝四年中”出自《史记 扁鹊仓公列传》的故事《缇萦救父》。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文帝四年中原文翻译,欢迎阅读。

文帝四年中原文翻译

原文

文帝四年中,人上书言意*,以刑罪当传*西之长安。意有五女,随而泣。意怒,骂日:“生子不生男,缓急无可使者!”于是少女缇萦伤父之言,乃随父西。上书日:“妾父为吏,齐 中称其廉平,今坐法当刑。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,而刑者不可复续,虽欲改过自新,其路莫 由,终不可得。妾愿入身为官婢,以赎父刑罪,使得改过自新。”书闻,上悲其意,此岁亦除 肉刑法。

翻译

汉文帝的四年中,有人上书告发淳于意。按照刑法应当专车押送他向西到长安。淳于意有5个女儿,跟着(囚车)在哭。淳于意生气,骂道:“生女儿不生男孩,危急时没有人能帮忙。”这时小女儿缇萦因父亲的话而悲伤,就跟父亲向西行,上书说:“我的父亲做官吏,齐地的人都说他清廉公平,如今犯法应当获罪受刑。我为(受刑而)死的人不能复生感到悲痛,而受过刑的人不能再长出新的肢体,即使想改过自新,也没办法了。我愿意舍身做官府中的女仆来赎父亲的罪过,让(他)能改过自新。”皇上听到后为她的意愿感到悲伤,这年就去除了肉刑法。

注解

⑴文帝十三年:公元前169年。“

⑵传:驿站的车马,此指用专车押送。

⑶之:往,到。

⑷长安:汉朝国都,今陕西西安市。

⑸缓急:紧急。

⑹少女缇萦:最小的女儿缇萦。

⑺齐:古地名,今山东省

⑻廉平:廉洁公平。

⑼坐法:因为触犯法律。

⑽当刑:判处肉刑。当,判决,判处。

⑾刑者:此指遭受砍手足刑罚的人。

⑿续:连接,接续。

⒀入身:古时刑律可把罪人收入官府为奴,此指这种惩罚。入,没收。官婢:官府中的女仆。古有规定,若子女愿做奴婢,可赎父罪。

⒁悯:悲悯。

⒂此岁中亦除肉刑法:这段时间有误,据《史记·孝文本纪》,文帝废除肉刑当在文帝十三年,所以前文所说文帝四年与此矛盾,当作文帝十三年。

注①索隐名意,为齐太仓令,故谓之仓公也。

注②索隐缇音啼。邹氏音体,非。

注③正义晋书刑法志云:“三皇设言而民不违,五帝画衣冠而民知禁。犯黥者阜其巾,犯劓者丹其服,犯膑者墨其体,犯宫者杂其屦,大辟之罪,殊刑之极,布其衣裾而无领缘,投之于市,与觽□之。”

注④集解李奇曰:“约法三章无肉刑,文帝则有肉刑。”孟康曰:“黥劓二,左右趾合一,凡三。”索隐韦昭云:“断趾、黥、劓之属。”崔浩汉律序云:“文帝除肉刑而宫不易。”张斐注云:“以*乱人族序,故不易之也。”

意:淳于意,复姓淳于,名意,西汉初齐临淄(今山东淄博)人,精于医道。

言:说。

以:按照。

之:到。

泣:哭 。

子:女儿。

伤:因……而悲伤。

乃随父西:于是陪父亲往西。

妾:我,指缇萦,古代女子的自称。

缓急无可使者:危急时没有可以帮忙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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