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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被误解的马克思名言参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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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被误解的马克思名言参考

大量的著作在讲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时,总是习惯于引用马克思所说的话:“没有无义务的权利,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。”强调权利和义务两者相辅相成、不可分割。但这样的引用,在很大程度上是误读和误解。

权利和义务的密切关联是普遍的事实,但也不是绝对的。权利和义务分离而两相独立也是存在的。例如,一个人出生时就显示出先天性痴呆,此后终身未愈。这个人在法律上就是终身只享有权利,但却终身不存在应当由其履行的法律义务。权利和义务在他的生命历程中不仅是可以分离的,而且是永恒分裂的。

马克思著作里的这句话,其真理性虽然是存在的,但不能将其绝对化。而且,特别需要指出的是,这句话也不是马克思的初衷。这句话存在于马克思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亦即第一国际的《协会临时章程》之中,这是事实,但在起草章程时,马克思本人并没有强调权利和义务有如此紧密关联的意思,而是在起草小组的其他成员坚持的情况下写进去的。1864年11月4日,马克思在写给恩格斯的信中曾经谈到,包括那句话在内的两段文字,是马克思在起草委员会其他委员的坚持下,加入章程的,而非马克思的本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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